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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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扬州市正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泰支公司 山东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329.57元;此款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扬州嘶马支行,户名:***,账号:62×××76)。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32.96元;此款由被告渤海保险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扬州嘶马支行,户名:***,账号:62×××76)。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0元;此款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扬州嘶马支行,户名:***,账号:62×××76)。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