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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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2141.24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9054.49元(36510.49-7456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7元,由***负担806元,***负担151元。 上述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汇入寿光市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营业部6228400297079186960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