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中山市三润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71民初2351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征鹏,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黄勇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凤静,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珠海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珠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太平洋保险珠海支公司的起诉(已另行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征鹏,被告人寿保险珠海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凤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210897.77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2454元(原告已预交3279元),由原告***负担30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2151元;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