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2民初307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

负责人:刘小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湉,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4-22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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