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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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德荣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8)鲁1603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为: 一、山东德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750000元及利息(其中的1500000元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的10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的125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山东德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利息1400000元; 三、驳回山东德荣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244元,山东德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885元,***、***负担153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德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979元,由山东德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