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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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汕头市万华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21,630.84元、罚息336,573.78元(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罚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逾期罚息不计复利);

二、被告汕头市万华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9,730,701.15元、罚息2,402,441元(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按《银行承兑协议》的约定计算,逾期罚息不计复利);

三、被告***、***对被告汕头市万华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4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汕头市万华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25,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告富明君(汕头保税区)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保税区内D12-13-1地块候工楼、位于汕头市保税区内D12-13、位于汕头市保税区内D12-13-1地块厂房、位于汕头市保税区内D12-13-1地块在25,303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西区***********、33号车位在494,000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金禧花园金椰小区********车位在175,700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韩江路58号尚海阳光花园1-23幢地下二层605号车位在276,200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韩江路58号尚海阳光花园18幢2901、3001号房复式在5,035,900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西区*********、1604号房在2,951,200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在1,274,500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在25,594,400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1108号房在1,867,400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在1,142,500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黄山路14号星港豪园地下室99号车位在264,900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帝豪花园地下室地下一层119号车位在316,400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濠江区中信黄金海岸花园一区***全幢在5,173,300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被告汕头市万华化工有限公司、富明君(汕头保税区)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律师代理费16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汕头市万华化工有限公司、富明君(汕头保税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30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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