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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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派德科技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派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期间的租金收益83424元(每月3476月,共计24个月)并以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期间每月应付3476元租赁收益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派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损失5680.45元(以涉案房屋面积55.15平方米为基数,按每月每平方米103元,共计12个月); 三、第三人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原告实际将位于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派德广场地上二层211号商铺返还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止,以涉案房屋面积55.15平方米为基数,按每月每平方米103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8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派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