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386240及利息(以38624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