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386240及利息(以38624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日照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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