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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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盘锦善佑善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环鹰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环鹰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星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善佑善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盘锦善佑善”(微信号:XWL-HLPT)提供涉案影片《机器狗》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盘锦善佑善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盘锦善佑善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13元,由被告盘锦善佑善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