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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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浮市碧海浪健身有限公司 云浮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浮市碧海浪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5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8月6日起以2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6日起以25000元为本金,均按年利率7.8%计付至上述租金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云浮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云浮市碧海浪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电费23463.59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8月6日起以13739.51元为本金计付至2019年8月21日止,从2019年8月22日起以5739.51元为本金计付至付清5739.51元之日止;从2019年9月6日起以10030.67元为本金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从2019年10月6日起以7693.41元为本金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7.8%标准计付)给原告云浮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云浮市碧海浪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8月6日起以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8%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从2019年9月6日起以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8%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云浮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4元,被告云浮市碧海浪健身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94元。保全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5元,被告云浮市碧海浪健身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