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顺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供电局 云浮家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顺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云浮市振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云浮市振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费62888.1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9年5月24日起以5962.06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4日起以8447.1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4日起以9157.7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4日起以9815.3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24日起以电费9737.96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24日起以电费9697.92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4日起以电费10070.13元为本金计付至各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利率均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给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供电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振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8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