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盛京银行个人(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贷款本金668,037.49元,利息、罚息34,550.60元(截至2020年7月20日),共计702,588.09元;并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利息、复利、罚息。 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对被告***、***购买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天骄城)329C号楼206号,建筑面积为61.15平方米的抵押房屋及占用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款被告***、***所偿还原告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8元(原告缓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被告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