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盛京银行个人(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贷款本金668,037.49元,利息、罚息34,550.60元(截至2020年7月20日),共计702,588.09元;并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利息、复利、罚息。

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对被告***、***购买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天骄城)329C号楼206号,建筑面积为61.15平方米的抵押房屋及占用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款被告***、***所偿还原告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8元(原告缓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被告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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