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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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归还透支本金84747.95元及利息(利息按逾期还款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所欠本金还清日止,截至2020年1月6日利息为5535.0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支付违约金等费用(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所欠本金还清日止,截至2020年1月6日违约金等费用为27710.2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池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