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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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恒鑫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儋州盛源贸易有限公司 海口鑫南通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恒鑫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的《海南恒鑫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部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恒鑫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欠款4199907.34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恒鑫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税费及滞纳金553862.41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被告海南恒鑫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1470元,由原告***负担14638元,被告海南恒鑫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8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85.31元,由原告***负担;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恒鑫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