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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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新盛嘉和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新盛嘉和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59644.8元、水电费144.45元、滞纳金17893.44元,合计77682.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后收取871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