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支付电费本金8354.0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支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每月欠费总额(2010年6月为0.83元、2011年2月为6990.63元、2011年3月为649.58元、2017年7月为2.64元、2017年10月为76.4元、2017年11月为307.52元、2017年12月为326.42元)为基数,自每月的下月1日起开始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负担83元,余下25元由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