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11民初668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慧,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宜尚万利市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人防工事管理处,住***。

负责人:李洪发,该处处长。

被告: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

被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徐州宜尚万利市场有限公司、徐州人防工事管理处、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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