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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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执行本院(2013)开执字第0382号执行裁定书。

二、确认第三人徐州鑫驰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彭城农村商业银行550万股权为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徐州鑫驰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鑫皇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各承担25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0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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