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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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友邦百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友邦百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的汽车贷款4701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友邦百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 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592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829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19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19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19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保全费49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