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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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礼盛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12014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礼盛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9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9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2881元,剩余1201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反诉被告)。反诉案件受理费87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