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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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同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丰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财产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丰公司人民币20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丰公司人民币8340.00元(停运损失10340.00元,其中扣除在交强险赔偿的20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丰公司鉴定费人民币6000.00元。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