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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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74207.04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39035.79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9000元,共计164735.79元中的10000元;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护理费14573.70元、交通费2412.60元、辅助器具800元,共计17786.3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46420.74元(182522.09元-10000元-17786.30元)×30%。],扣除已垫付10000元,再赔偿64207.04元。赔偿***鉴定费457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赔偿***剩余损失92841.47元(182522.09元-10000元-17786.30元)×60%。赔偿***鉴定费1526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赔偿***鉴定费763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四、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111元,由***承担370元,由***承担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