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市鑫润铂族金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盐城市鑫润铂族金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湖县人民政府近湖街道办事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三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盐城市鑫润铂族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