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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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盐城汇力索具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盐城汇力索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汇力索具制造有限公司租金48.33万元;违约金8万元,合计56.3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盐城汇力索具制造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33元,由原告盐城汇力索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由被告***负担86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33元。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