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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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0650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4489.66元,其中给付原告***9076.98元,返还被告***5412.68元;

三、上述110650元、9076.98元分别由被告人保公司、长安保险公司汇入***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引江路支行,账号:62×××78,户名:***);上述5412.68元由被告长安保险公司汇入***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都支行,账号:62×××78,户名:***)。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元,由原告***负担281元,由被告***负担281元(已在返还款中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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