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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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1012执恢484号 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桂定、宦晓明、印飞、李旭东: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桂定、宦晓明、印飞、李旭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结案,至此本院(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