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锦伦假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被告***、被告云南锦伦假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00301.48元,截止2019年1月14日的逾期利息161121.04元、逾期罚息753385.16元,并偿还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本息归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

二、由被告***、被告***、被告云南锦伦假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依法享有对1、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昆明市金碧路云津市场富邦花园A1幢1单元2层2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房权证(房权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号】在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75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昆明市江东花城20幢3单元1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官字房权证官字第**,为:昆房他证(官渡)字第××号】在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48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昆明市银海花园北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房权证(昆明市)字第**,(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号】在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9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昆明市弥勒寺新村127号附1号9幢2单元3-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明市)房他证昆字第××号】在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8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44元,由被告***、被告***、被告云南锦伦假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19-3-14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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