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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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东美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夏金开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付借款972779.73元,并以972779.7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一年以360日为准,年化利率21.6%)支付自2018年10月8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吴某、程某、李某、宁夏拓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某、程某、李某、宁夏拓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东美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东美贸易有限公司、吴某、程某、李某、宁夏拓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2458元,由原告宁夏金开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