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颐和置业有限公司 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xx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9824元; 三、被告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3354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项给付义务,合计83178元,限被告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原告***负担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