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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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19499000元;

二、被告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2468115.56元,自2019年6月15日至借款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也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一并计算偿还;

三、被告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律师代理费21960元;

四、被告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可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宏达钢铁有限公司、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7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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