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常家分公司
淄博华青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宏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高青华瑞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淄博宏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常家分公司工程款160005.35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常家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5元,由上诉人淄博宏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常家分公司负担11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上诉人淄博宏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364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常家分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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