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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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7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向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47.03元,由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