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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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止2020年10月8日,借款本金10180.59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段计算如下:1、本判决生效前的逾期利息,从2020年7月起,以每期下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当期固定还款日次日即当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判决生效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180.59元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5元,保全费1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