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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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托里县金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北方众合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货款695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北方众合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7元,减半收取1998元,由原告新疆北方众合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托里县金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