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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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主张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支付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费1,907,875元、搬迁过渡费4.8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主张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交付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南路美仑·环球港小区2号楼16层132.74平方米、3号楼16层158.7平方米、4号楼一层和二层东南角各一半共232.46平方米、5号楼23层600平方米合计1123.9平方米房屋以及地下车位两个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主张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订立购房销售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2014年9月18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原告(反诉被告)***返还拆迁补偿金8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诉确认的诉讼标的额为12,669,755.6元,应缴纳案件受理费89,282.45元,原告预交97,818.53元,退还原告8,536.08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997.22元(已减半收取,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