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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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运城市盐湖区安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山西龙行天下铝业有限公司 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9年6月5日利息、罚息74540.98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运城府东街南环小区(中条海岸)××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且不超过5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有权向被告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山西龙行天下铝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396元,由被告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山西龙行天下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