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万科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清偿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886.90元及违约金380.20元(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以每月实际欠款金额的日1‰为标准自次月1日起均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8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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