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博尔大酒店有限公司 成都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博尔大酒店有限公司在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银行存款278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申请执行人成都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扣划或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扣划或续行冻结申请导致冻结措施自动失效的,由被执行人成都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