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博尔大酒店有限公司 成都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博尔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四川省安岳县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二、被执行人四川博尔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四川博尔大酒店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四川博尔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成都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成都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