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雷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2019号之一

申请人:雷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754136663,住***。

法定代表人:钟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110849,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雷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财产。申请人雷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8-26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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