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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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为139,080.94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7,875.4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1,205.49元; 二、被告***、梁山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789元,减半收取1,894.5元,由原告***负担384.5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1,28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30元;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1,55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