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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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5602.53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解培莲损失5585.67;

三、驳回原告***、解培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账号:81×××90,开户行:泰安银行东平支行,收款人:东平县人民法院)。待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后,原告返还车主垫付的2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7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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