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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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友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雪盛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友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贷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4月22日的利息17394.13元、罚息47599.94元、复利584.19元;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二、被告苏州友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1867元。 上述第一、第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对被告苏州友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苏州市雪盛塑料电器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蠡口龙虎贴面板厂、***、***对被告苏州友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本金65万元及该65万元本金项下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苏州友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对上述债权有以被告***、***提供的位于相城区元和街道芙蓉新村21幢401室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70173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151.0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23元,由被告苏州友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323元,其中5474.6元由苏州市雪盛塑料电器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蠡口龙虎贴面板厂、***、***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8-6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