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绿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源德福科技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漯河市恒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漯河绿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750000元及利息115500元,并以97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3.86‰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漯河市恒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源德福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20元,由被告漯河绿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源德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三份,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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