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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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市恒润合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具体计算方式:截至2018年10月24日为7841015元;自2018年10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恒润合商贸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37000元; 三、被告东营市世誉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营市恒润合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市世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