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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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旭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91民初2460号之一 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锁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四川旭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住***。 负责人:何睿,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旭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驳回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3元(原告已付),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