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贷款本金3419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①以24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以24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复利。②以317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以317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 二、被告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975元,由被告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