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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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湘西自治州金菊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湘西自治州金菊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垫付的食材款人民币84,862.8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2元,由被告湘西自治州金菊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