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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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74191.6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174191.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5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6000元; 四、被告***如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给付义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99号顶绣·晶城6栋2单元30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商2015)第1129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鄂(2016)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3809号】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五、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955元,由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56元,被告***负担43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