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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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武汉东方银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20年3月12日差欠的融资租赁款本金84051.2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武汉东方银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84051.28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2倍计算); 三、被告***如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武汉东方银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物即陕A×××**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LEFCMCHC8JT103699,发动机号:JA140684)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四、驳回原告武汉东方银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